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36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小蠻牛餐飲事業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安明忠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俊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紅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萬3973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99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憲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何伊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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