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273號
上 訴 人 賴曹惠珠
賴貞君
賴致良
賴致宇
上列上訴人與江虎男等因103 年訴字第1273號確認調處結果不成
立事件,上訴人等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
(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史萱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