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489號
原 告 林 足
關鎮耀
李智慧
林汝晏
鄭瑞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鄧湘全律師
王唯鳳律師
被 告 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廖貴裕
訴訟代理人 林坤賢律師
複代理人 邱華南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宗銘
楊奎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3
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一項至第四項中關於遲延利息起算日「自民國一○○年十月十八日起」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自民國一○○年十月十九日起」。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已於理由中記載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款項之 遲延利息起算日為「自100年10月19日起」,惟主文誤載為 「自民國100年10月18日起」,為顯然之錯誤,爰更正如主 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珮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明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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