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4年度,392號
TYDM,104,附民,392,2015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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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392號
原   告 林建良
訴訟代理人 吳金棟律師
被   告 李宏期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4 年度訴字第484 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李宏期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林建良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損 害賠償數額不易認定,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 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俞力華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怡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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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