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92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何永成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
交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5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永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何永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並於民國103 年8 月1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 年9 月11日核准假 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於執 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 年9 月1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 00000 號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4 年12月12日 ,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4 年 11月24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4 年9 月11日法授矯字第 00000000000 號函暨該函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 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 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張明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 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