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3921號
TYDM,104,聲,3921,2015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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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92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茂聰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
交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54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茂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黃茂聰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經鈞院判決判處合計有期徒刑6 年4 月確定,並於 民國100 年1 月6 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 執行中,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4 年9 月11日核准假釋在 案,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業於104 年9 月11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 案,有法務部矯正署104 年9 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 號函在卷可稽,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6 年5 月11 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74日,故縮短刑 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6 年2 月26日,則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韋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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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