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3891號
TYDM,104,聲,3891,2015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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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89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蕭成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交付
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55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成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成忠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本院裁判判處共需執行有期徒刑1 年11月,於民國102 年 11月1 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茲 因受刑人於104 年9 月11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 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 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本件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 以102 年度審訴字第1303號、102 年度審易緝字第17號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1 年、8 月、6 月,共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1 月確定,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 年9 月11日以法授 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其刑期屆滿日原為105 年 5 月25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 105 年4 月21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 務部矯正署函暨該函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 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考。經本院審核前開文件後,認 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雅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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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