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3658號
TYDM,104,聲,3658,2015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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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聲字第365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香君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
付字第50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香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香君前①因詐欺案件,經臺北地院 以95年度訴字738 號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年;②因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易字1235號判決判處有 期徒刑6 月(共2 罪);③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 本院以97年壢簡字282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④因贓物 案件,經本院以98年壢簡字253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 ⑤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551 號判決判處有 期徒刑6 月(共2 罪)、4 月(共3 罪),前揭罪刑嗣經本 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159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確定, 於民國97年7 月27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 執行中,復於104 年8 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而依刑法第93 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為此,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4 年8 月28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 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為107 年4 月24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9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 終結日為107 年1 月24日,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姿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宛榆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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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