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51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孫夢萍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江毅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4
年度執聲沒字第25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孫夢萍因受刑人江毅豪犯竊盜案件, 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1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 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上開繳納 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 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 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雖曾 逃匿,但既經緝獲歸案,即不可再謂其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 人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50號判決參照) 。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 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03年6月11日繳 納後,已將其釋放乙節,有刑事保證金收據及刑事被告保證 書1 紙在卷可證。嗣受刑人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合法傳喚,命受刑人於104年7月28日上午3時30分到案執 行(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執字第8995號案件) ,而受刑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且經拘提無著,由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檢察署發布通緝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報告書及送達 證書在卷可稽。惟受刑人業於104年8月24日入法務部矯正署 桃園監獄執行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 卷可憑,足見受刑人雖在檢察官執行中曾因逃匿而遭通緝, 但已經緝獲並發監執行,揆諸前揭說明,自不得再以受刑人 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 ,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洪瑋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顏伶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