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3383號
TYDM,104,聲,3383,2015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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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38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王蓮嬌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104 年度聲沒字第59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CHANEL SARL」商標圖樣上衣壹件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王蓮嬌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 年度偵字第7599號為緩起 訴處分確定,扣案之仿冒「CHANEL SARL 」商標圖樣上衣1 件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沒收等 語。
二、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 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又違禁物 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則由檢 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亦有明文,並 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查被告因犯商標法第97條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前經臺灣桃 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3 年7 月10日以103 年度 偵字第759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正本 1 件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證。又扣案仿冒 「CHANEL SARL 」商標圖樣上衣1 件,未經商標權人瑞士商 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授權,經鑑定屬仿冒商標商品等情,有 鑑定證明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網頁查詢 資料及仿冒商品證物照片1 張附卷可稽(見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7599號卷第9 至10、17頁),揆諸 上開規定,核屬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 之,是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有據,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官怡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瑋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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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