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桃簡字,104年度,731號
TYDM,104,桃簡,731,2015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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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桃簡字第731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君齊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
偵字第66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君齊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陳君齊於民國103 年12月01日某時,與某不詳真實姓名 之成年人聯絡後,明知該成年人不自行申辦金融機構帳戶之 提款卡,而要求其提供金融機構之提款卡、密碼,係擬供為 詐欺等不法犯罪行為贓款匯入之人頭帳戶,竟基於幫助詐欺 取財之犯意,於其後同日某時,在桃園縣桃園市(已改制為 桃園市桃園區)桃園火車站附近全家便利商店,將其在臺灣 銀行桃園分行所開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1 枚 及在臺新國際商業銀行龍潭分行所開立帳號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之提款卡1 枚,交付予該成年人,並提供該2 帳戶之 密碼。⑴某成年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 犯意,於103 年11月26日,在雅虎拍賣網站,以賣家Z00000 00000 帳號佯以刊登以單價新臺幣(下同)700 元價格販售 夏慕尼餐券之訊息,居於新北市三重區之蔡宜穎於103 年11 月26日16時30分許,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網頁見及該訊息, 以LINE與該賣家聯絡後,因而信以為真陷於錯誤,同意以1, 400 元價格購買夏慕尼餐券2 張,並於103 年12月02日11時 12分許,在臺北市大同區某郵局自動櫃員機,以轉帳方式匯 款1,400 元至該賣家所指定之上開陳君齊臺灣銀行桃園分行 帳戶內。上開蔡宜穎匯入陳君齊上開帳戶之款項,於匯入當 日,即經以陳君齊上開臺灣銀行提款卡輸入密碼後以卡片跨 行提款方式提領一空。嗣蔡宜穎發覺受騙,報警循線查獲陳 君齊犯罪。⑵某成年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 財之犯意,於103 年12月01日,在露天拍賣網站,以賣家ti ffany000帳號佯以刊登販售IPHONE5S32G 手機之訊息,居於 新北市三重區之陳治中於103 年12月01日,在露天拍賣網站 網頁見及該訊息,與該賣家聯絡後,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 同意以12,000元價格購買IPHONE5S32G 手機1 支,並於103 年12月02日12時13分許,在新北市三重區臺灣銀行三重分行



,以臨櫃無摺存款方式存款12,000元至該賣家所指定之上開 陳君齊臺灣銀行桃園分行帳戶內。上開陳治中存入陳君齊上 開帳戶之款項,於存入當日,即經以陳君齊上開臺灣銀行提 款卡輸入密碼後以卡片跨行提款方式提領一空。嗣陳治中發 覺受騙,報警循線查獲陳君齊犯罪。⑶某成年人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03 年12月02日,在 露天拍賣網站,以賣家beverlyshih0000 帳號佯以刊登販售 PS4 遊戲主機之訊息,居於新北市中和區之劉哲君於103 年 12月02日11時40分許,在露天拍賣網站網頁見及該訊息,以 LINE與該賣家聯絡後,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同意以6,100 元價格購買PS4 遊戲主機,並於103 年12月02日12時41分許 ,在新北市中和區南勢角郵局,以郵政跨行匯款方式匯款6, 100 元至該賣家所指定之上開陳君齊臺灣銀行桃園分行帳戶 內。上開劉哲君匯入陳君齊上開帳戶之款項,於匯入當日, 即經以陳君齊上開臺灣銀行提款卡輸入密碼後以卡片跨行提 款方式提領一空。嗣劉哲君發覺受騙,報警循線查獲陳君齊 犯罪。⑷某成年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 犯意,於103 年12月01日,在露天拍賣網站,以賣家befmo0 00帳號佯以刊登拍賣保養品1 組之訊息,居於高雄市三民區 之盧若宜於103 年12月01日20時許,在露天拍賣網站網頁見 及該訊息,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以3,200 元下標得標,該 賣家即於103 年12月02日以skype 網路電話聯絡盧若宜匯款 。盧若宜於同日16時59分許,在高雄市左營海軍醫院某第一 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以轉帳方式匯款3,200 元至該賣家所指 定之上開陳君齊臺灣銀行桃園分行帳戶內。上開盧若宜匯入 陳君齊上開帳戶之款項,於匯入當日,即經以陳君齊上開臺 灣銀行提款卡輸入密碼後以卡片跨行提款方式提領一空。嗣 盧若宜發覺受騙,報警循線查獲陳君齊犯罪。⑸某成年人意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03 年12月 01日,在網路上以維尼閣LINE ID :0000kk佯以刊登拍賣滿 意寶寶尿布之訊息,居於新竹市北區之王亭惠於103 年12月 01日上網見及該訊息,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以15,000元購 買10箱尿布。王亭惠於同日17時28分許,在新竹市某處以自 動櫃員機跨行轉帳方式匯款15,000元至該賣家所指定之上開 陳君齊臺灣銀行桃園分行帳戶內。上開王亭惠匯入陳君齊上 開帳戶之款項,於匯入當日,即經以陳君齊上開臺灣銀行提 款卡輸入密碼後以卡片跨行提款方式提領一空。嗣王亭惠發 覺受騙,報警循線查獲陳君齊犯罪。⑹某成年人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03 年12月01日,在 雅虎拍賣網站,以賣家POOPOO000000帳號佯以刊登拍賣全新



CASIO TR15EX-TR15( TR350)自拍神器之訊息,居於嘉義市 東區之李筱琪,於同日,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網頁見及該訊 息,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以16,000元價格下標得標,於10 3 年12月02日17時46分許,在嘉義市○○路000 號統一超商 內所設置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以轉帳方式匯款16 ,000元至該賣家所指定之上開陳君齊臺灣銀行桃園分行帳戶 內。上開李筱琪匯入陳君齊上開帳戶之款項,於匯入當日, 即經以陳君齊上開臺灣銀行提款卡輸入密碼後以卡片跨行提 款方式提領一空。嗣李筱琪發覺受騙,報警循線查獲陳君齊 犯罪。⑺某成年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 犯意,於103 年12月02日18時51分許,打電話向住於新竹市 北區之潘耘輝佯稱:你之前在網路購物被騙7,000 元,我有 辦法幫你要回來,請你至銀行自動櫃員機依我指示操作云云 ,使潘耘輝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19時22分許,在新 竹市南寮郵局自動櫃員機依對方指示操作,而轉帳匯款14,9 98元入上開陳君齊臺新國際商業銀行龍潭分行帳戶內。上開 潘耘輝匯入陳君齊上開帳戶之款項,於匯入當日,即經以陳 君齊上開臺新國際商業銀行提款卡輸入密碼後以卡片跨行提 款方式提領一空。嗣潘耘輝發覺受騙,報警循線查獲陳君齊 犯罪。⑻某成年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 犯意,於103 年12月02日18時46分許,打電話向住於新竹縣 竹東鎮之劉佳欣佯稱:你之前購物手續錯誤,須至ATM 依我 指示操作始能更正錯誤云云,使劉佳欣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 ,接續於同日20時05分許、同日20時12分許,在新竹縣竹東 鎮東寧路3 段與大同路口全家便利商店內臺新國際商業銀行 所設自動櫃員機,2 次依對方指示操作,而各轉帳匯款30,0 00元、30,000元入上開陳君齊臺新國際商業銀行龍潭分行帳 戶內。上開劉佳欣匯入陳君齊上開帳戶之款項,於匯入當日 ,即經以陳君齊上開臺新國際商業銀行提款卡輸入密碼後以 卡片提款方式提領一空。嗣劉佳欣發覺受騙,報警循線查獲 陳君齊犯罪。⑼某自稱天母嚴選賣家之成年人與自稱郵局總 局人員之成年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 犯意聯絡,於103 年12月02日19時18分許,先由該自稱天母 嚴選賣家之成年人打電話向住於新北市林口區之李月英佯稱 :妳之前網購衣服,因本公司作業疏失會導致妳的帳戶遭重 複扣款,請依指示操作云云,接續由自稱郵局總局人員之成 年人打電話向李月英佯稱:妳帳戶被重複扣款,請妳至最近 之ATM ,我要教妳操作查看哪個帳戶被扣款云云,使李月英 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接續於同日20時16分許、同日20時27 分許,在新北市林口區中正路郵局自動櫃員機依對方指示操



作,各轉帳匯款22,022元、2,020 元入上開陳君齊臺新國際 商業銀行龍潭分行帳戶內。另於同日20時04分許,在同一郵 局自動櫃員機依對方指示操作,轉帳匯款21,123元入後龍郵 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於同日20時24分許,在同 一郵局自動櫃員機依對方指示操作,轉帳匯款8,123 元入彰 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上開李月英匯入陳君 齊上開帳戶之第一筆款項22,022元,於匯入當日,即經以陳 君齊上開臺新國際商業銀行提款卡輸入密碼後以卡片提款方 式提領一空(另筆2,020 元匯入後,於正犯提領前因該帳戶 已經列為警示戶,而未被正犯提領)。嗣李月英發覺受騙, 報警循線查獲陳君齊犯罪。⑽某成年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03 年12月02日,在露天拍賣 網站,以賣家維尼閣編號tw000000號佯以刊登販售飛利浦智 慧萬用鍋之訊息,居於彰化縣彰化市之陳俊羽於同日22時許 ,在露天拍賣網站網頁見及該訊息,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 以4,480 元下標得標,並於同日22時01分許,以網路轉帳方 式匯款4,560 元至該賣家所指定之上開陳君齊臺灣銀行桃園 分行帳戶內(匯入後於正犯提領前,因該帳戶已經列為警示 戶,而未被正犯提領)。嗣陳俊羽發覺受騙,報警循線查獲 陳君齊犯罪。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移送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二、被告於警詢時坦承上開2 帳戶係其所開立等情,其於檢察官 訊問時坦承上開2 帳戶係其所開立,於前開時、地,其將上 開2 帳戶提款卡交付予該不詳真實姓名成年人等情。惟其於 警詢時辯稱:其上開2 帳戶提款卡,於103 年12月01日13時 49分提領上開臺灣銀行桃園分行帳戶內之3,000 元後,2 張 提款卡一併遺失,其未報案云云,其於檢察官訊問時辯稱: 其應徵駕駛工作,對方說要提款卡測試證明卡片可以正常使 用,獎金才可以匯入,對方說須告知密碼,以測試是否能將 錢領出云云,否認有幫助詐欺取財之犯意。惟查證人即被害 人蔡宜穎陳治中劉哲君、盧若宜、王亭惠李筱琪、潘 耘輝、劉佳欣李月英陳俊羽於警詢時就其等被詐欺之情 節已指述甚詳,且有臺灣銀行桃園分行104 年01月06日桃園 營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影本01份及所附被告於該行上開帳 戶基本資料與開戶相關資料影本01份、存摺存款歷史名細批 次查詢01份、臺新國際商業銀行103 年12月22日臺新作文字 第00000000號函01份及所附被告於該行上開帳戶開戶業務申 請書影本01份、確認書影本01份、交易明細01份、郵局自動 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05份、蔡宜穎與賣家LINE對話內容資 料影本01份、臺灣銀行無摺存入憑條存根01份、郵政跨行匯



款申請書影本01份、第一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明細影本01 份、存款明細查詢結果影本01份、王亭惠穎與賣家LINE對話 內容資料影本01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影本01份、露天拍賣網頁資料影本02份、露天拍賣網頁資料 01份、臺新國際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影本02份、網 路匯款交易完成資料影本01份、陳俊羽與賣家LINE對話內容 資料影本01份可稽。查帳戶提款卡之功能,並不以提款為限 ,如同時知悉密碼,尚可作無摺存款、轉帳之轉出或轉入、 查詢餘額等功能,而可作為不法犯罪所得之人頭帳戶;又銀 行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一般人極易申請取得,且個人之存 款帳戶存簿、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乃關係該帳戶之款項 之存取,若非極為信任之親友因急迫情形有立即使用之必要 者外,本可各自至銀行或郵局自行開立帳戶使用,自無須向 他人借用或價購之必要;個人之帳戶存簿、存摺、提款卡, 亦無任意出借、出賣交付或將帳戶提款卡密碼告知予非熟識 之人之理。被告前後所辯,或稱該2 帳戶之提款卡已一併遺 失云云,或稱其應徵駕駛工作,對方說要提款卡,測試證明 卡片可以正常使用,獎金才可以匯入,對方說須告知密碼, 以測試能將錢領出云云,前後矛盾不一,已難採信。又依被 告於檢察官訊問時所述:其係應徵工作,有人與其聯絡,其 於交付提款卡前,已將該2 帳戶內之款項提領至分別僅餘90 0 餘元、747 元,因其怕對方會動到其帳戶內的錢云云,對 於該與其聯絡之人之真實身分、年籍、住居所、營業所、公 司名稱、公司地點、工作地點等,均毫無所悉,其果真係應 徵工作,於就對方年籍、真實身分、住居所、營業所、公司 名稱、公司地點、工作地點,均仍不知,且在未究明前,即 交付其上開2 帳戶之提款卡,並提供密碼,顯與常情有違。 又被告係在前開便利商店交付上開帳戶之提款卡,並供密碼 ,並非一般在公司所在地或僱用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 所應徵及交付,亦與常情有違。又如依被告所辯其僅係應徵 駕駛,衡情應由僱用人給付薪資,縱須提供給僱用人作為薪 資轉帳使用之帳戶,僅須提供銀行之帳號予雇主即可順利辦 理轉帳,無須提供帳戶提款卡之必要,更無提供密碼之理。 否則該帳戶之原有存款或其他原因匯入、存入、轉入之款項 ,甚或於其受僱後轉入之薪資,將有為持有提款卡且知悉碼 之對方任意提領之風險。又對方即使要測試該2 提款卡能否 正常使用,理應由被告當著該人之面以提款卡操作測試能否 正常提領,或由對方以提款卡操作測試,於操作完畢後即由 被告收回提款卡,以避免該提款卡遭對方取走提款卡後任意 使用,或供為人頭帳戶使用。被告竟將該2 提款卡交付,且



告知密碼,則於其交付該2 提款卡並告知密碼後,持有該款 卡且知悉密碼之人,將可於該提款卡所具功能範圍內,任意 使用該提款卡,即有以之供為人頭帳戶之可能,甚且該帳戶 內之餘額,亦有遭對方提領之虞。又被告先將帳戶內款項先 行提領至僅於上開餘額後,始將其上開2 提款卡交付,並提 供密碼,經詐欺集團成員使用該帳戶為詐欺贓款匯入、提領 之人頭帳戶,正犯成員將匯入款項持卡順利迅速提領大部分 款項,可見被告早知對方取得上開帳戶提款卡,係供為詐欺 等不法行為所得款項匯入之人頭帳戶,其有幫助犯意甚明。 被告前開所辯,為卸責之詞,不足採信。事證已經明確,被 告犯行堪以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十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三十九 條第一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告僅係基於幫助詐欺取財意 思,並僅提供該帳戶之提款卡並提供密碼,供為贓款匯入、 提領之人頭帳戶,係提供詐欺取財構成要件以外之助力,為 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並依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依法 減輕其刑。被告一幫助詐欺取財行為,幫助正犯詐欺上開數 被害人,而侵害數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被 害人劉佳欣李月英分數次交付財物,各為正犯一詐欺行為 ,而使各被害人分次交付財物之結果。檢察官就被害人李月 英部分交付之財物雖未述及,惟該部分為起訴效力所及,應 併予審酌。爰審酌被告提供上開帳戶之提款卡與密碼,幫助 正犯作為詐欺取財款項匯入、提領之用,正犯施詐使被害人 等交付上開財物,被害人人數甚多,被害人等交付之金額合 計10餘萬元,且詐欺之款項大部分已由正犯提領之犯罪情節 與所生危害程度非輕,犯後曾為前開部分自白,尚未與被害 人和解或賠償被害人損害,與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素行 情形及其他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被告上開帳戶之提款卡,並未扣 案,是否仍屬被告所有及是否尚存不明,為免將來執行之困 難與所有權之歸屬發生爭議,不予宣告沒收。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 法第三十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 一第一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 順 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書記官 戴 育 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6 日
附錄論罪科刑條文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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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