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桃簡字,104年度,1159號
TYDM,104,桃簡,1159,2015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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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桃簡字第115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幼恒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偵
字第4257號、104 年度偵字第52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孫幼恒竊盜,累犯,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竊盜,累犯,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孫幼恒於民國103 年11月16日晚間10時許,在桃園縣八德市 (現已改制為桃園市○○區○○○路00○0 號之串烤攤購物 時,見該攤販老闆王幸如將其所有之行動電話1 支擺放於攤 位上,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徒手取走該 行動電話而竊取得手後逃逸。嗣因王幸如事後發現上開行動 電話遺失,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孫幼恒於104 年1 月3 日晚間8 時30分許,在桃園市○○區 ○○○街00號之小吃店內用餐後,見店家老闆邱高美霞將其 所有之平板電腦1 臺擺放於店內之櫃子上,竟基於意圖為自 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徒手取走該平板電腦而竊取得手後 逃逸。嗣因邱高美霞事後發現上開平板電腦遺失,報警處理 ,始循線查悉上情。
三、上開事實欄一部分,案經桃園縣(現已改制為桃園市)政府 警察局八德分局報告;事實欄二部分,案經邱高美霞訴由桃 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孫幼恒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被害人王幸如、證人即告訴人邱高美霞於警詢 中之證述情節相符,復有現場監視錄影光碟暨翻拍照片在卷 可稽,足認被告上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件事 證明確,被告犯行足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又被告 所為2 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又被告前因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桃簡字第1311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減為有期徒刑2 月15日確定;再因② 侵占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79號判決判處無罪,嗣經 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易字第1782號撤銷原判決,改判處 有期徒刑8 月確定;又因③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



訴字第71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3 月、3 月,應執行 有期徒刑7 月確定;另因④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審 易字第129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上開①至③案件 所示各罪刑,經本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3707號裁定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11月確定,並與前開④案件所示之罪刑接續執行, 於102 年4 月25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併付保護管束,迄102 年5 月3 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未執行之刑以已執 行論,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據,其受有期 徒刑執行完畢5 年以內,各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均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 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僅因一時貪念,不思循正 當途徑獲取財物,反恣意竊取他人之物,足見其欠缺尊重他 人財產權利之觀念,且本件所竊取之手機1 支及平板電腦1 臺具有相當程度之使用及交換價值,侵害財產法益之情節及 程度已難謂輕微,又被告前已有多次竊盜之前案科刑紀錄,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其素行不佳,仍 不知悔悟,猶再犯本件竊盜罪,本當從重量刑;惟念及被告 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堪認良好;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及 手段、經濟狀況為勉持、品行、智識程度為高職畢業等一切 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暨定其應執行刑,並均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 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47條第1 項、 第51條第6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附繕本),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菁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亭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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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