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120號
附民原告 王懷謙
附民被告 許傳勇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 年度交易字第277號(原104年度桃交簡字第
189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 載。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許傳勇所涉本院104 年度交易字第277 號之刑事過 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被告死亡為由,判決公訴不受理在 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對被告此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 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附麗,應併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俊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今巾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