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賄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4年度,763號
TYDM,104,審易,763,2015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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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易字第76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振吉
選任辯護人 毛仁全律師
上列被告因行賄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14
972 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
命再開辯論,並定104 年11月4 日上午9 時20分,在本院第11法
庭進行審理程序,該期日本院將依職權傳訊證人陳萬得,待證事
實為「清潔隊隊員任用權之歸屬及實際運作情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蔡榮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紫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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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