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4年度,1175號
TYDM,104,審易,1175,2015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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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易字第117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玟榤
具 保 人 賴穗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
第1723號、偵緝字第27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穗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該項沒入保證金, 應以法院裁定行之,同法第121 條第1 項亦有規定。二、本件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命以新臺幣1 萬5 仟元具保,由具保人於民國102 年2 月4 日繳納保證金而獲釋放。茲因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竟無故 未到庭,另同時命具保人督同被告到庭應訊猶未果,再經本 院請警拘提,被告亦未到案,有本院傳票、送達證書、拘票 及拘提報告書等件可據,而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復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足憑,顯見被告業 已逃匿,揆諸前開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 法 官 鍾雅蘭
法 官 呂如琦
法 官 蔡榮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紫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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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