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交重附民字,103年度,5號
TYDM,103,交重附民,5,2015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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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張林秀錦
原   告 張馨元
      張晉通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唐敏華
被   告 王見順
被   告 億順發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國慶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103年度交訴字第12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王見順所涉本院103 年度交訴字第12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被告王見順業經本院刑事判決無罪之諭知在案,原告對被告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俊華
法 官 李麗珍
法 官 華澹寧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賴佳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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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億順發環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