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64號
SCDV,104,重訴,64,201509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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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6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阿清
      陳文光
      邱瑞潭
      邱邦正
      黃震錦
      楊炎珍
      楊鏡鐃
      楊文檍
      彭幼丹
      張鳳英
      陳修生陳萬廷之承受訴訟人
      陳春發陳萬廷之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邱顯青
      廖富美
      邱顯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6月2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4年8月18日及104年9月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 ,此項裁定均已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 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兆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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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