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6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阿清
陳文光
邱瑞潭
邱邦正
黃震錦
楊炎珍
楊鏡鐃
楊文檍
彭幼丹
張鳳英
陳修生即陳萬廷之承受訴訟人
陳春發即陳萬廷之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邱顯青
廖富美
邱顯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6月2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4年8月18日及104年9月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 ,此項裁定均已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 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兆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