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172號
SCDV,104,重訴,172,20150922,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72號
原   告 蔡陳梅
      蔡蔣銘
      蔡蔣源
      蔡勝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金棟律師
被   告 陳敬塘
訴訟代理人 吳國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 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時僅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000 元,尚 欠繳納裁判費64,033元,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8 月31日以裁 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納,即 駁回原告之訴,該項裁定已於104 年9 月3 日送達原告,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朱美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