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20號
原 告 黎永盛
被 告 劉兆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基隆市○○區○○○街00巷000號4樓處 ,此有個人基本查詢結果一紙附卷可稽,又經本院於104年9 月17日開庭審理本案,被告並未前來應訊,依民事訴訟第 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兆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