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166號
SCDV,104,訴,166,2015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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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66號
聲 請 人
即原  告 莊坤燦 
      黃蔡月蟾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盛枝芬律師
      陳萬發律師
相 對 人
即被  告 里樂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即新生糖業物產股份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彭桂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珮琪律師
      麻詠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
對人提出文書,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向本院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書資料。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證明新生糖業物產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新生公司)民國104年1月27日股東臨時會(下稱系爭股 東臨時會)決議通過新生公司與相對人合併議案有手段與目 的不法,且侵害少數股東權益,違反股東平等原則及公序良 俗之無效事由,認相對人應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資料等語,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343條規定(誤載第243條),請求本院命相 對人提出該等文書資料。
二、按法院認應證之事實重要,且舉證人之聲請正當者,應以裁 定命他造提出文書;就與本件訴訟有關之事項所作之文書, 當事人有提出之義務,民事訴訟法第 343條、第344條第1項 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保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保興公 司)與相對人皆為昌益集團之關係企業,受昌益集團實質控 制從屬,其兩家公司分別於102年8、11月間設立後並未實質 營運,且登記資本額來源皆為昌益集團,僅作為昌益集團蒐 購新生公司之人頭公司。保興公司於102年9月23日起陸續購 入新生公司股份,嗣持有2/3 以上股權,進而主導新生公司 與相對人合併議案,經系爭股東臨時會決議通過,核其目的 係昌益集團利用相對人以顯然低於市值之對價取得新生公司 全部資產,排除新生公司少數股東之權益,手段及目的均不



法,違反股東平等原則及公序良俗,自始無效。又相對人登 記資本額僅5 億元,難認有資力支付併購新生公司新臺幣( 下同)15億3,400 萬元之對價;保興公司於102 年9 月23日 至103 年3 月28日期間取得新生公司股份,花費 13億2,815 萬6,000 元,惟其設立登記資本額僅4 億5,000 萬元,實際 有無資力支付該費用,亦有疑義,實則其資金來源均為昌益 集團。又保興公司已於104 年5 月19日移轉全部股份予相對 人,並與相對人簡易合併,保興公司相關資料應為相對人持 有中,又保興公司股權移轉時,相對人有無收取任何實質對 價,亦有疑義等語。本院認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提出如附表 所示文書資料所應證之事實,核屬本件之重要爭點,涉及系 爭股東臨時會有無構成聲請人主張之實體無效事由,且該等 文書應為相對人持有中,相對人自有提出之義務,爰依前揭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政宗
法 官 王婉如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董怡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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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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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文書內容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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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保興公司之股東名冊,及設立登記時,股│ │
│ │東已繳足股款之出資證明資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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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保興公司於102年9月23日起購入新生公司│ │
│ │股份之資金來源證明資料。 │ │
├──┼──────────────────┼───┤
│ 3 │保興公司於104年5月19日移轉全部股份予│ │
│ │相對人所支付對價之證明資料。 │ │
├──┼──────────────────┼───┤
│ 4 │相對人設立登記時股東已繳足股款之出資│ │
│ │證明資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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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相對人合併新生公司支付對價之資金來源│ │
│ │證明資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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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里樂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生糖業物產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保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