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847號
原 告 鄭雙煌
法定代理人 鄭瑞茂
訴訟代理人 呂朝章律師
訴訟代理人 孫瀅晴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粢云即鄭秀菊等人間分配買賣價金事件,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仟捌佰零貳萬壹仟柒佰玖拾叁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拾叁萬肆仟陸佰陸拾肆元,扣除前
繳調解聲請費新臺幣伍仟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肆拾貳萬
玖仟陸佰陸拾肆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