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818號
原 告 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仁壽
上列原告與被告白國偉即白羢升間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伍萬貳仟零柒拾貳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
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