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796號
原 告 范瑞娟
訴訟代理人 范國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建國間因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
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被告佔用系爭
土地之面積為何(實際佔用面積以測量為準),並以佔用面積乘
以起訴時該筆土地之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並就自行查報之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補繳裁
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