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簡字,104年度,387號
SCDV,104,竹簡,387,2015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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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竹簡字第387號
原   告 翁良知
被   告 捷盟汽車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設址地係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依民事 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 日
書 記 官 蔡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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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