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簡字,104年度,356號
SCDV,104,竹簡,356,2015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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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竹簡字第356號
原   告 鍾添才 
被   告 鑫成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偉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零伍萬元,及自民國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本件原告原係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業於法定期 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即應以原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與訴外人張志豪為朋友關係,因借款予張志 豪,由張志豪交付被告簽發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支票(下稱 系爭7 紙支票)作為擔保付款,詎屆期提示竟遭退票,為此 ,爰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合計新臺幣305 萬元 ,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除於聲明異議狀表示伊完全不認識原告, 與其亦無借款或生意往來外,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 未提出其他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法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7 紙支 票暨退票理由單為證(見本院司促卷第6 至12頁)。又被告 聲明異議狀所載事由,均未提出任何事證為佐,尚難信為真 實。況縱認被告所辯屬實,依票據之無因性,亦無從執上開 事由對抗執票人。是以,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陳述,本 院斟酌全辯論意旨,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支票 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又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 ,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 利6 釐計算,票據法第5 條第1 項、第126 條、第133 條分 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既為系爭7 紙支票之發票人,自應



依支票上所載文義負責,從而,原告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票款及其利息(原告僅請求支付 命令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之票據利息 ,見本院司促卷第16頁),洵屬有據,應予准許。四、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2 項第6 款適用簡易訴訟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 定,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董怡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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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
│編號│金額 │票號 │發票日 │付款人 │退票日 │退票理由│備註 │
│ │新臺幣 │ │民國年月日│ │民國年月日│ │ │
├──┼────┼─────┼─────┼──────────┼─────┼────┼──────┤
│1 │50萬元 │SHA0000000│104.5.2 │台中商業銀行新竹分行│104.5.4 │存款不足│司促卷第6頁 │
├──┼────┼─────┼─────┼──────────┼─────┼────┼──────┤
│2 │40萬元 │SHA0000000│104.5.9 │同上 │104.5.14 │存款不足│司促卷第7頁 │
├──┼────┼─────┼─────┼──────────┼─────┼────┼──────┤
│3 │50萬元 │SHA0000000│104.5.17 │同上 │104.5.18 │存款不足│司促卷第8頁 │
├──┼────┼─────┼─────┼──────────┼─────┼────┼──────┤
│4 │15萬元 │SHA0000000│104.5.20 │同上 │104.7.6 │存款不足│司促卷第9頁 │
├──┼────┼─────┼─────┼──────────┼─────┼────┼──────┤
│5 │30萬元 │SHA0000000│104.5.23 │同上 │104.7.6 │存款不足│司促卷第10頁│
├──┼────┼─────┼─────┼──────────┼─────┼────┼──────┤
│6 │60萬元 │SHA0000000│104.6.2 │同上 │104.7.6 │存款不足│司促卷第11頁│
├──┼────┼─────┼─────┼──────────┼─────┼────┼──────┤
│7 │60萬元 │SHA0000000│104.6.17 │同上 │104.6.17 │存款不足│司促卷第1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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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金額:305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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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鑫成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