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53號
聲 請 人 廖文杏
代 理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蔡伊雅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 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 ,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 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 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 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 條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 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朱美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2,040 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
二、提出聲請人現有工作在職證明及103 年1 月迄今之薪資證明 (如薪資單表列、繳款收據及轉帳證明影本等)。三、請列表「聲請更生前2 年收入及必要支出」之金額,請說明 如何求得該數字,並應提出「證明文件」影本:如聲請前2 年薪資(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退 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 所有收入款項);必要支出則為膳食、租賃契約、水電費、 交通(駕駛汽車之行照、聲請前2 年每月油資支出之證明) 、稅賦、全民健保、勞保、團保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 支出數額。
四、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 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 、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 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
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 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 料。並提出最近5 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 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五、請補正債權人(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業 司─商業登記資料查詢資料。
六、請說明債務形成原因、並提出可負擔還款方案及計算方式。七、請就聲請人為茶茶屋之負責人提出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 資料查詢資料及近5 年之營業額資料等具體證明文件,如無 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