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51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呂國亮
代 理 人 陳偉民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 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 ,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 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 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 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 條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 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朱美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1,700 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
二、請提出聲請人民國95年曾依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 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最大債權銀行協商成立之協議書,以 及履行有困難之事由、毀諾時點之證明文件(如協議書、繳 款證明及其他相關文件、不可歸責於己致毀諾之證明等)。三、提出聲請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四、請提出103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五、提出聲請人現有工作在職證明、103 年1 月迄今之薪資證明 及因強制執行每月遭扣薪之數額證明(如薪資單表列、繳款 收據、轉帳證明及強制執行命令影本等)。
六、請就每個月必要支出22,517元(不含扶養費)提出相對應之 單據證明。
七、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 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
、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 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 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 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 料。並提出最近5 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 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八、請補正債權人(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業 司─商業登記資料查詢資料。
九、請說明債務形成原因、並提出可負擔還款方案及計算方式。十、請說明所提出債權人清冊中其中將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列 入債權人原因為何(請詳細說明並提出相關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