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簡字第12號原 告 曾來欽被 告 曾來旺 蔡曾來春 曾來富 曾來福 曾麗春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1月3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家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蔡孟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施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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