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4年度,663號
SCDV,104,司票,663,2015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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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663號
聲 請 人 林杏素
上聲請人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相對人劉乾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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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