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630號聲 請 人 鄭武憲上聲請人與相對人范貴華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具狀補正是否請求利息,如有,起算日為何?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