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投刑簡字第二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
九九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CD兩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補正被告甲○○前於民國八十八年五月 間即曾因連續販賣盜版錄音帶而觸犯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第八十七 條第二款之罪,經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嗣因該案 之告訴人神采製作有限公司具狀撤回告訴,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易字第四三六號 判決不受理確定在案,有本院上開判決書影本及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紙附卷可稽,詎仍不知悔 改,復犯本件之罪外,餘皆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並適用刑法 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 第二條。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王 鏗 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五 日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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