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江嬌容
相 對 人 劉雙發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11日所
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理由欄二第十一行關於「嗣相對人於104年4月30日..」之記載,應予更正為「嗣相對人於104年3月30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 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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