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江嬌容
相 對 人 劉雙發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劉雙發於民國(下同)104年3月 2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 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欠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 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設定新台幣(下 同)96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日期為134 年3月25日,清償日期、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均依各個 債務契約所定,另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保全抵押物之費用 、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 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抵押權人墊 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按墊付日抵押權人基準利率加碼年利率 5%之利息均在擔保範圍,業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104年4 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800,000元,約定到期日為105年9月30 日,並按聲請人定儲利率指數加年利率6.12%計付利息(調整 後利率為7.5%),另約定如未按月攤還本息,即喪失期限利 益及應清償所欠本金外,並另加自逾期日起六個月以內按上 開利率10%,超過6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20%計算違約金,每 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數為9期。詎相對人已逾期繳息, 迭經催討無效,是已喪失期限利益,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 責任,並應給付尚欠本金715,477元、利息及違約金。為此 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 約定事項影本各一件、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一件、土地及建 物登記簿謄本各一件、借款契約書影本一件、貸放明細查詢 單影本一件等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 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104年8月28日新院千民政 104司拍118字第19147號函,通知相對人得於7日內就上開抵 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已於104年9月1日合法
送達予相對人,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 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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