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完結展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司字,104年度,135號
SCDV,104,司司,135,2015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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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司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簡山傑即宏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完結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展期至民國一0五年三月十日完結宏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
理 由
一、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 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 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 亦準用之,公司法第334 條定有明文。至前開聲請展期,只 要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時,即得為之,此觀上 開規定之意旨亦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00年3月10日就 任為宏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前經本院100 年度司 司字第64 號呈報清算人准予備查,復先後經本院以100年度 司司字第168號、101年度司司字第34號、101 年度司司字第 120號、102年度司司字第15號、102年度司司字第131號、10 3年度司司字第28號、103年度司司字第121號、104年度司司 字第36號裁定准許展期至104年9月10日完結清算在案,惟因 尚有清算事務未了結,爰聲請准予延展清算期間等語。三、經查,本院經調取本院100 年度司司字第64號呈報清算人事 件、100年度司司字第168號、101年度司司字第34號、101年 度司司字第120號、102年度司司字第15號、102 年度司司字 第131號、103年度司司字第28號、103年度司司字第121號、 104年度司司字第36 號清算完結展期事件卷宗審核,核聲請 人之上開聲請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爰准予聲請人展期至10 5年3月10日完結宏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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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簡山傑即宏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