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4年度,301號
SCDV,104,司催,301,2015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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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301號
聲 請 人 許美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 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 、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59條及同法第284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證券聲請公示催告,而依 聲請人所提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雖發票人為新竹學府 路郵局,受款人為許美惠,然票據喪失經過係載明本件是於 8月21日在埔頂路萊爾富交給歹徒(被騙)拿走此票據等語 ,是本件聲請人非票據權利人,且非遺失、被盜之情形,揆 諸前揭說明,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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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司催字第3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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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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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新竹學府路郵局│新竹武昌街郵局 │104年8月19日│1,000,000元 │8925 │ │
│ │高秀英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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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