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8258號
SCDV,104,司促,8258,2015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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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258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 務 人 徐愛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零伍佰貳拾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利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逾百分之15之部
  分,依銀行法第47條之1之規定,不予准許)。
三、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可省略),倘債務人為公司行號,則應提出最新
  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待提出後俟送達合法則本院
  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無庸聲請,倘未提出上開資料則
  不予核發確定証明書。
四、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後10日內,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廖美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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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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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請 求 金 額│利 息 起 算 日 │年利率 │備 註 │
│  │(新台幣)  │(至清償日止) │ (%) │    │
├──┼───────┼────────┼────┼────┤
│001 │20,520元(其中│94.10.12~104.8.3│20   │    │
│  │計息本金18,314│1        │    │    │
│  │元)     ├────────┼────┤    │
│  │       │104.9.1~清償日止│1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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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