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8249號
SCDV,104,司促,8249,2015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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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8249號
債 權 人 張志華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元邦大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對債務人元邦大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請求之
        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②元邦大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有無向主管機關
        報備?倘有,請提出報備之証明文件。
       ③如無報備,應釋明其具備非法人團體資格而具
        備訴訟當事人能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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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