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8249號
債 權 人 張志華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元邦大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對債務人元邦大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請求之
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②元邦大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有無向主管機關
報備?倘有,請提出報備之証明文件。
③如無報備,應釋明其具備非法人團體資格而具
備訴訟當事人能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樂嘉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