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7948號
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代 理 人 林岱怡
債 務 人 禾榮企劃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溫崇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捌仟壹佰肆拾柒元,
及其中新台幣玖萬捌仟壹佰陸拾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禾榮企劃行銷有限公司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
代表門號0000000000等,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
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98,160元,專
案補償款119,987元,共計新臺幣218,147元未作繳納。本件
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
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
,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得省略),倘債務人為公司行號,則應提出最新
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待提出後俟送達合法則本院
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無庸聲請,倘未提出上開資料則
不予核發確定証明書。
四、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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