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7899號
債 權 人 中華新幹線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澐頡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林金川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債權人究為中華新幹線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或中華新幹線公寓大廈「管委會」(依聲請
狀所載與用印不一致)?並提出報備之証明文
件。
②對債務人林金川請求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
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樂嘉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