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7816號
SCDV,104,司促,7816,2015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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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7816號
債 權 人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林健富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張育福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債務人為何?
       ②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及繼承系統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美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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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公司新竹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