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7706號債 權 人 美亞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博能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羅浚瑋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原提出郵政匯票受款人非本院)。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廖美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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