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7585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致誠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莊喻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究為「莊喻安」或「莊瑞慶」?並提出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廖美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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