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7585號
SCDV,104,司促,7585,20150908,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7585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致誠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莊喻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究為「莊喻安」或「莊瑞慶」?並提出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廖美完

1/1頁


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