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7413號
債 權 人 合正橡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合和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富灥科技五金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利息得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為何?並提出
相關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蕭凱義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