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7391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湯明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叁仟伍佰貳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湯明珠於民國100年1月13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
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
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
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
算遲延利息。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
合計163525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
應給付自民國104年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
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
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
之規定。狀請 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
釋明文件:申請書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得省略),倘債務人為公司行號,則應提出最新
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待提出後俟送達合法則本院
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無庸聲請,倘未提出上開資料則
不予核發確定証明書。
四、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美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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