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7391號
SCDV,104,司促,7391,2015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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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7391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湯明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叁仟伍佰貳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湯明珠於民國100年1月13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
  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
  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
  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
  算遲延利息。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
  合計163525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
  應給付自民國104年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
  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
  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
  之規定。狀請 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
  釋明文件:申請書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得省略),倘債務人為公司行號,則應提出最新
  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待提出後俟送達合法則本院
  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無庸聲請,倘未提出上開資料則
  不予核發確定証明書。
四、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美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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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