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7314號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債 務 人 謝勝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伍仟零陸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三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九點○三九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 於民國94年07月10日(下同)向聲請人借款金
額為220,000元正(消費性信用貸款合約書第一條),借款期
間自94年7月11日起至97年7月11日止(消費性信用貸款合約
書第二條),按月依年金法給付本息,並約定利率為固定利
率年利率9.039%計息(消費性信用貸款合約書第三條第一項)
,逾期未支付本息時,自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照約定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照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遲
延利息(消費性信用貸款合約書第七條)。
二、詎自民國95年04月29日起相對人即未繳款,迭經催討,
均未置理,依板信商業銀行消費性信用貸款合約書之約定,
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相對人依法自應一次清償、請求之標的
及其數量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之債務,為督促債務人
履行,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對相對人發給如聲請事項所示之
支付命令,促其履行,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消費性信用貸款合約書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得省略),倘債務人為公司行號,則應提出最新
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待提出後俟送達合法則本院
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無庸聲請,倘未提出上開資料則
不予核發確定証明書。
四、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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