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7311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張葆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零柒萬貳仟捌佰伍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張葆生於民國100年4月27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惠
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2、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
民國104年7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4年8月2日止未受償
之循環利息1812元及費用59408元。利息係依貸款約定條款
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
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至
結清之日止。甲方同意如債務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給
付時,自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借款本金餘額依年利率
20%計算遲延利息。"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得省略),倘債務人為公司行號,則應提出最新
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待提出後俟送達合法則本院
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無庸聲請,倘未提出上開資料則
不予核發確定証明書。
四、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廖美完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7311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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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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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張葆生 │自民國104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六│
│ │196000│ │08月03日起 │ │點九九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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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張葆生 │自民國104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549210│ │08月03日起 │ │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張葆生 │自民國104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點│
│ │126642│ │08月03日起 │ │九九 │
│ │7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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