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6660號
債 權 人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楊宇姿即猿燒居酒屋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猿燒居酒屋之負責人為何(依聲請狀所載
與提出營業登記資料不一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宋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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