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495號
SCDV,103,訴,495,2015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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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95號
原   告 徐瑞德
      徐詹玉秋
      徐素玲
前 3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彭火炎律師
      張玉琳律師
被   告 徐明輝
      江右英
前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孫 寅律師
複代 理 人 周珊如律師
      曾彥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許榮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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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