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95號原 告 徐瑞德 徐詹玉秋 徐素玲前 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彭火炎律師 張玉琳律師被 告 徐明輝 江右英前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孫 寅律師複代 理 人 周珊如律師 曾彥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許榮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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