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原訴字,104年度,12號
SCDM,104,原訴,12,2015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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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原訴字第1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佳均
選任辯護人 段誠綱律師
      劉世興律師
被   告 王建麟
選任辯護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曾能煜律師
被   告 呂紹猷
選任辯護人 張堂歆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4 年度偵字第2399號、第2400號、第2401號、第3681號、第
6137號、第6217號、104年度少連偵第43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佳均王建麟呂紹猷均自民國壹佰零肆年玖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何佳均王建麟呂紹猷因強盜、妨害自由、違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 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認被告三人均涉犯加 重強盜罪嫌重大,而加重強盜罪為最重本刑七年以上之重罪 ,被告三人臨此重罪,均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性,有刑事訴訟 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羈押之原因,且均有羈押 之必要,而於民國104 年6 月22日執行其等羈押在案。二、茲被告何佳均王建麟呂紹猷三人經本院訊問後,被告何 佳均雖坦承未經許可寄藏持有具殺傷力槍枝、剝奪行動自由 及強制等犯行,惟否認犯罪事實二(一)之剝奪行動自由、 強制與犯罪事實二(五)之加重強盜犯行;被告王建麟坦承 施用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惟否認剝奪行動 自由及加重強盜犯行;被告呂紹猷坦承有販賣第二級毒品、 侵占軍用彈藥、剝奪行動自由及強制等犯行,惟否認犯罪事 實二(一)之剝奪行動自由與犯罪事實二(五)之加重強盜 犯行,然依卷內證人證言、被害人之陳述、被害人傷勢照片 、現場照片及監視器翻拍照片等事證,足認被告三人涉犯加 重強盜罪罪嫌重大,又被告三人既涉犯最重本刑七年以上之 重罪,而「可預期之刑度越重,被告逃亡可能越高」係經普 遍承認有效之經驗法則,本院認依卷內對於被告三人不利之 事證,及被告三人於偵查、本院調查及準備程序中均否認涉 犯加重強盜罪嫌之態度,實難排除被告三人臨此重罪而有逃 亡之高度可能性,是有事實足認被告三人有逃亡之虞,尚難 謂上述羈押之原因已經消滅。再衡量被告三人犯罪情節重大



,且所涉加重強盜罪嫌,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兼衡國家刑事 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 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對被告三人維持羈押處分尚 屬適當、必要,合乎比例原則,本件羈押之必要性仍然存在 。綜上,本案被告三人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並仍有繼續羈押 之必要,應自104 年9 月22日起延長羈押2 月。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健順
法 官 林哲瑜
法 官 王榮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家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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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