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交簡附民上字,104年度,1號
SCDM,104,交簡附民上,1,2015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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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簡附民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鄭粉
上 訴 人即
被   告 蔡月秋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因被訴本院103年度竹北交簡字
第26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上訴人即原告(下稱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103年度竹北交簡附民字第14號),經原審判決後,
原告、被告均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被告並對於刑事判決提起
上訴,原告亦請求檢察官提起上訴,刑事部分案號:104年度交
簡上字第13號)。查其等就附帶民事訴訟上訴部分內容繁雜,非
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
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麗文
                   法 官 林宗穎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沈藝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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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