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簡附民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鄭粉
上 訴 人即
被 告 蔡月秋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因被訴本院103年度竹北交簡字
第26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上訴人即原告(下稱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103年度竹北交簡附民字第14號),經原審判決後,
原告、被告均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被告並對於刑事判決提起
上訴,原告亦請求檢察官提起上訴,刑事部分案號:104年度交
簡上字第13號)。查其等就附帶民事訴訟上訴部分內容繁雜,非
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
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麗文
法 官 林宗穎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沈藝珠